哈尔滨市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多元化引资的若干政策

2012-07-26 18:15

哈政发〔2008〕16号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地铁资源优势,多元化引资,推进地铁一期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地铁广告对外招商。对在地铁站点内设置的广告设施等,采取竞标方式对外招商租赁,租赁期限暂定5年;先期预售租赁权,对一次性付全款的可按标的总额的80%优惠收费或将租赁年限延长3年。
  二、地铁通信设施租赁。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在地铁建设的同时,建设通信延伸和覆盖地下的交换设备,为电信运营商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租赁期限暂定10年;先期预售租赁权,对一次性付全款的可按标的总额的80%优惠收费或将租赁年限延长3年。
  三、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有偿使用方式对外租赁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收取地下空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四、实行预售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和地铁站点投资捆绑方式招商,以地铁站点投资额为准,所收取的地下空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多退少补,或以其它方式平衡。
  五、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租赁年限为20年。对参与地铁投资、租赁地下空间经营权的,20年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
  六、对地铁沿线与地铁工程同时施工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本着统一建设、合理分担费用的原则,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统一进行工程配建,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分摊工程配建费用(含道路绿地设施复建、管线设施迁移、交通疏导等费用),并支付给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分摊的工程配建费用根据相关标准测算确定。
  七、在地铁沿线新建、改建、扩建非地铁地下空间工程,对地铁工程造成影响而增加的地铁工程建设成本,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给予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补偿,补偿费用(含结构加固、道床减震和安全检测等费用)参照相关系数测算,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与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八、对与地铁站点相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收取地铁接口费,地铁接口费用参照相关系数测算,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与需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确定。连接口的建设由需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投资。
  九、收取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支付地铁工程影响补偿费用、分摊的地铁工程配建费用和地铁接口费用等。
  十、对在地铁沿线地下空间范围内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其它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工程,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支付给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地铁工程影响补偿费用、配建费用;需与地铁站点连通的,还要支付地铁接口费用。
  十一、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寻求战略投资者,吸引社会资本;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应达到规定数额;资金到位两年后如战略投资者提出解除投资合作,经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同意,对其注入的资金按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投资回报,连同本金一并回购。
  十二、对投资地铁工程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地铁关联用地一级开发和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十三、建立参与地铁投资企业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参与地铁投资的企业,在我市开发建设其它房地产项目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参与地铁投资额度和所开发项目规模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本政策适用于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多元化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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