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守则

2021-01-04 15: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规范和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顺畅乘坐地铁,根据《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票务政策,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范围(包括地铁保护区范围)者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票务守则

第三条 乘客购买地铁车票前,应详细阅读地铁的相关规定,当乘客购买地铁车票时,即表示已知晓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车票种类、优惠政策及适用人群

(一)普通乘客可使用单程票、城市通普通卡。

(二)哈尔滨市区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持城市通学生卡享受乘坐地铁5折优惠。

(三)持哈尔滨市《敬老优待证》、且65周岁以上(含)的老年人,享受非高峰期(每日9:00—16:00、19:00—末车,以进站刷卡时间为准)免费乘坐地铁优惠;60周岁以上(含)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非高峰期半价乘坐地铁的优惠。高峰期乘车按单程票价收费。

(四)本市重度肢体残疾人到城市通公司办理特惠卡后,持卡享受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

(五)盲人乘客持视力一级、二级残疾证享受免费乘车优惠政策,经乘客服务中心验证、登记后领取福利票进站乘车。

(六)除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外的其他本市残疾人,到城市通公司办理优惠卡后,持卡享受乘坐地铁5折优惠。

(七)持《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市民,到城市通公司办理优待卡后,享受免费乘坐地铁优惠。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文职人员、士官、士兵、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残军人、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文职人员、因公伤残警察、具有警籍的学员持相应证件,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的职工,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休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内页有四级士官及以上“退休”字样、消防救援人员中的公安消防人员和森林武警人员,经乘客服务中心验证、登记后领取免费福利票进站乘车。

(九)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全额车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地铁车票乘坐地铁。身高不满1.2米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坐地铁。

(十)地铁纪念票按发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购买和使用。

第五条  车票处理及使用

(一)一般规则

1、乘客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

2、从进站刷卡时起计,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超过时限,需按本站最高票价补交车费。

3、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余额不足以支付所乘坐车程的实际车费时,须按差价补交超程车费;对于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须按本站最高票价补交车费。

4、乘客如刷卡后未能成功进站,应在30分钟内到乘客服务中心更新车票。超过30分钟须按线网最低票价付费更新车票。

5、持城市通卡的乘客,如因上次乘坐地铁旅程不完整而无法进站时,须补足上次乘车费用后更新车票。

6、城市通卡本站进出扣除最低票价费用,单程票本站进出由出站检票机回收票卡。

7、票卡丢失的乘客,须按本站最高票价补交车费后出站。

8、有逃票行为或违规使用优惠车票的乘客,地铁车站有权按线网最高票价5倍金额补收票款。有逃票行为或违规使用优惠车票是指:

(1)使用伪造车票的;

(2)所用的车票或车票的记录资料被涂改或人为擦除、破坏的;

(3)使用优惠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不具备使用资格的;

(4)利用其它手段作弊乘车的。

(二)车票购买及充值

1、单程票可在车站自动售票机、网络购票机,乘客服务中心和临时售票点购买。

2、购买单程票后需报销凭证的乘客,出站前凭所购车票到乘客服务中心领取等额发票。

3、地铁车站可办理城市通卡的充值业务,每次充值金额须为10元整数倍,卡内金额上限为1000元。不办理城市通卡购卡、退卡及问题卡处理业务。

4、在地铁进行城市通卡充值的乘客,可在自充值之日起30天内持卡到城市通卡公司服务网点领取充值发票,或下载“哈尔滨城市通”APP绑定卡片后获取电子充值发票。地铁车站不提供城市通卡的充值发票以及乘车发票。

(三)单程票使用及退卡

1、乘客购买单程票后,只限在购票车站上车且当日运营时间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检票机回收。

2、单程票在售出当日经验证未使用的,可按购票金额在任一车站办理退票。超出当日的车票需交由车站工作人员回收处理。

3、因地铁原因造成延误、清客等问题时,受影响乘客可在7日内办理退票或免费更新。

4、除因地铁原因造成延误、清客等情况外,车票一旦使用即不可办理退票或退款。

第三章  乘车守则

第六条 严禁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以及其他影响乘客乘车的物品。

第七条 严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动物,以及穿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第八条 严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醉酒以及患有烈性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九条 严禁在车站内及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第十条 严禁拦截列车、阻碍列车行驶。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进入轨道、隧道、设备区等非准入区域。

第十二条 严禁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检票机闸门、站台门等设施。

第十三条 严禁倚靠、触碰站台门和车门。

第十四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追逐跑跳、打闹嬉戏。

第十五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第十六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发放广告(扫描二维码)、销售物品或者其他营销类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第十八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第十九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第二十条 检票机闸门打开后,应快速通过。带领身高1.2米以下儿童进出检票机时,大人应将儿童抱起或置于身前并行通过。

第二十一条 排队候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后应在车厢内分散乘车,不聚集在车门附近,不站在车厢连接处。不得倚靠扶杆,不在吊环拉手上悬挂物品以及将湿润雨具放置在座椅上。

第二十二条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乘坐电扶梯。

第二十三条 提倡尊老爱幼,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车站、列车因故无法正常运营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疏导,不得在车站或车厢内滞留。

第二十五条 遇到困难时,请及时向地铁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第四章 安全守则

第二十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管制刀具、各种酸类等)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二十七条 严禁携带尖锐物品、易碎易破物品及有刺激性气味物品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操作车站、车厢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严禁擅自移动、损坏、开启车站、车厢内的设备设施;紧急情况下,要遵照相关提示说明操作紧急安全逃生装置。擅自按压、动用、移动设备设施将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列车进站、停稳后,要按照站台门、车门的声光提示上车,留意脚下缝隙,严禁冲撞站台门、推挤和抢上抢下。当站台门发出“嘀、嘀”声、指示灯闪烁时,表示站台门、车门即将关闭,严禁继续强行上下车,避免发生站台门夹人现象。

第三十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滋事斗殴。

第三十一条 严禁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桥涵、车站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严禁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第三十三条 严禁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禁污损安全、消防、导向、站牌等标志。

第三十五条 严禁乘客使用电扶梯运送笨重物品、推车、婴儿车及轮椅。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地铁车站内使用闪光灯进行拍照,或进行其它可能阻碍地铁运营秩序的拍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如乘客违反上述地铁乘车安全的有关规定,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并报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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